幸存者(法医秦明系列5)_第2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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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节 (第4/4页)

如果那么简单的话,要法医、要痕迹检验做什么?”林涛说。

    ??我笑着说:“网上热炒的这起案件,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也不好做具体的分析,但是我相信当地警方这么斩钉截铁地下结论,一定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就像我刚才说的那起案件一样。”

    ??“所有的死亡都有独特性,死亡方式的判断也都需要大量事实依据来支撑。”林涛说,“就连碎尸,有的时候也是自杀或者意外。”

    ??“啊?碎尸?”陈诗羽说,“那太夸张了吧!”

    ??看到陈诗羽惊愕的表情,林涛有些自豪。

    ??¨一点儿也不夸张。”我被陈诗羽的表情逗乐了,说,“自杀是什么?自杀是相对于他杀、意外而说的。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还是由自己所致的,或者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碎尸’又是什么呢?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普遍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你是在这里和我讲文学吗?”陈诗羽瞟了一眼天花板。

    ??我笑着说:“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我记得以前和你们说过一个案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你这故事,倒是说服我了。”陈诗羽说。

    ??“我还没有说完呢。”我接着说,“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或者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者意外死亡的人一定会留下全尸。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想想就有些毛骨悚然。”陈诗羽说,“真不知道这些自杀的人是怎么想的。”

    ??我摊摊手,说:“我刚才说了,别人的心理活动,咱们永远也猜不到。我们只有接着科普。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经常会发现只有尸块,没有完整的尸体。但是如果一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当法医了?比如投河自杀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当作‘碎尸’。”

    ??“看来,我也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了。”陈诗羽说。

    ??“如果不是实践的磨炼,这种想当然的错误谁都会犯。”我说,“所以,老百姓对警方就一些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不能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们警察要做的,不仅仅是严谨、科学、客观地判断死亡方式,更要把我们做的工作、做出结论的理由,原原本本地告知死者家属。我相信,大部分死者家属还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每起案件都要事先判断死亡方式吗?是不是太复杂了?”韩亮问。

    ??我说:“事先判断是必需的,但是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复杂。很多案件,都是一眼可以看穿死亡方式的。比如掐死、扼死、捂死,就不可能自己形成。比如一些搏斗明显的现场,也可以判断不是自杀或者意外。

    ??“最难的,就是用一些奇特方式自杀的案件吧。”韩亮说。

    ??我点点头,说:“我刚才说了,有的人用多种方式自杀,容易引起质疑。还有的人,用一些极端方式自杀,也容易引起质疑。比如有些人反绑自己的双手去投河、上吊等等。还有一些意外,也容易引起质疑。比如性窒息。有些人用半窒息的状态来获取性快感,一不小心操作失误,就把自己勒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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